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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範圍

在任何行業提供服務之勞工,因發生工作意外或感染職業病而引致損害者,可享有彌補權。
  • 工作意外– 指在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內發生且直接或間接造成身體損害、機能失調或疾病,並由此而引致死亡、暫時或長期無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意外。
  • 職業病 – 指勞工完全因在一段時間內處於其曾提供或現正提供服務場所中存有之工業危險、職業活動危險或環境危險而患上之疾病。

不受保險保障者

  • 保險合同不適用於投保人 (一般指僱主) 所遭受之意外。
  • 投保人之配偶、子女 (包括收養者) ,其他直系血親或姻親、或直至第三親等之旁系血親或姻親,任何公司之管理人或經理等,僅在保險單內特別列明其姓名者,方視為在保險單保障之範圍內。
  • 第 2 款之規定適用於在公司內工作之股東。

特定除外事項

  • 除法例規定之除外事項外,本保險單在任何情況下不適用於下列者:
    • 形成疝囊之疝氣;
    • 呼吸系統職業病;
    • 為使受害人上岸而泊港所引致之費用。
  • 對於因罷工、襲擊或破壞行為、起義、革命、內戰、侵略、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敵對行為所引致之工作意外、以及因直接或間接由上指事件而引致之戰爭行為造成之工作意外,保險公司概不負責該等工作意外之彌補。
  • 對於投保人未遵守法律之規定而被處之任何罰款,保險公司亦不負責。

投保資料申報

  • 投保人應為其所屬僱員按各職別、人數、實際工資等投保勞工保險。
  • 投保人必須申報受僱勞工的報酬以確定保險費,若申報之報酬低於實際報酬須,保險公司僅對申報之報酬負責,投保人須負責有關之差額,以及按比例負責有關勞工法例所規定之費用。
  • 申報受保勞工的數目,若少於在意外或確定及明確診斷疾病之當日所提供服務之勞工數目,由投保人負責証明受害人為受保保單的保障者。

保費計算

  • 保險費率按每一勞工主要從事之職務而訂定。
  • 如一名勞工從事多項職務,則適用各職務中保險費率最高者。
  • 如多名勞工在同一地點進行不同活動,且不能區分何人從事某項活動,對該等全部勞工則適用各活動中保險費率最高者。

無賠償折扣

保單期間 優惠
保單到期時之前一年無發生賠償,續期保費折扣 10 %
保單到期時之前連續兩年無發生賠償,續保保費折扣 15 %
保單到期時之前連續三年或三年以上無發生賠償,續保保費折扣 20 %

賠償限額

  • 醫療費用 –每名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受害之勞工,最高可獲得MOP3,000,000.00醫療費用賠償。
    在衛生場所以外接受診療,每日最高賠償額MOP270.00。
  • 永久傷殘 –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導致完全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之 受害勞工,最高賠償MOP1,250,000.00,最低賠償MOP375,000.00。
  • 死亡賠償 –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死亡,最高賠償MOP1,000,000.00 最低賠償MOP300,000.00。
  • 喪葬費  –最高賠償MOP16,940.00,最低賠償MOP4,356.00。
  • 假體及矯形器具 – 因工作意外須要安裝假體或矯形器具之受害勞工,獲得賠償限額為:
    • 提供及首次安裝費用之限額為MOP23,600.00。
    • 自首次安裝起10年內之維修、更新及透過手術安裝之費用限額為MOP71,000.00。

索賠手續

  • 發生工作意外24小時內填妥並遞交索賠表予保險公司;
  • 遞交受傷僱員由本澳註冊醫生開出之M/7醫藥費單據,工傷休假証明等,但必須註明所接受治療之受傷部位(如有傷殘,則須連同醫療判傷証明書),送交保險公司;
  • 若受傷僱員傷愈復工,必須遞交由本澳註冊醫生開出之康復証明書;
  • 遞交在本澳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之僱員名單;
  • 僱傭合約副本及受傷僱員之有效身份証明副本;
  • 支付薪金証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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