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貿易迅速發展,運輸保險成為商業活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購買運輸保險不但能使貿易順利進行,更能保障合理貿易利益。
現時運輸保險通用的條款是學會貨運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可分為A、B、C三種,以A條款之受保範圍最廣,依次遞減。其保障範圍如下:
| 學會貨運條款(B) |
學會貨運條款(C) |
所保貨物合理歸因於下列原因的損失:
- 火災或爆炸
- 運載船舶擱淺、翻側、沉沒
- 陸路運輸工具翻側或出軌
- 撞船或運載船舶與外來物體碰撞
- 在避難港卸載
- 地震、火山爆發或電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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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載船舶擱淺、翻側、沉沒
- 陸路運輸工具翻側或出軌
- 撞船或運載船舶與外來物體碰撞
- 在避難港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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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保貨物由於下列原因引致的損失:
- 共同海損的犧牲
- 拋貨
- 艙面貨物被浪擊而離開船體軌
- 海水、河水、湖水流入船艙、貨櫃或貨物儲存處
- 在裝卸期間整件貨物墮海滅失
- 救助費用
- 根據運送契約“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對貨方應付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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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貨運條款 (A)
保障範圍廣泛,且承保全險(ALL RISKS),除指定不保事項外,例如保戶的故意行為、保品的自然滲漏、重量或容量之自然損耗、自然磨損、包裝不當、保品本身固有瑕疵或特性、航程延遲、船舶所有人破產或不履行債務、原子或核子輻射、船舶不適航、戰爭及罷工暴動等引致的損失及費用,一切在運送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均在保障範圍內。
陸路運輸險
保障範圍包括載運汽車或火車出軌、相撞、翻車、隧道崩陷、橋樑斷塌、火災等引致貨物損失。
航空運輸險
承保載運飛機由於碰撞、墜毀、著火、爆炸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貨物遭受損毀或滅失。
戰 爭 險
- 由於船隻被捕、被擄、拘管、禁制和扣留或由於上述事故引致的後果而使貨物遭受損失。
- 由於敵對行為、類似戰爭的行動、內戰、革命、起義、叛變所致的損失。
- 由於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戰爭工具所致的損失。
- 由於戰爭危險所引致的共同海損及救助費用等。
附 加 險
下列附加險,可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視貨物的特性,在已保學會貨運條款 C 或 B 的基礎上予以附加承保。
- 盜竊短交險 (T.P.N.D.) : "盜"指整件貨物被盜;"竊"指部份貨物被竊;"短交"指提貨時發覺貨物件數短少。
- 淡水雨淋險 (R.F.W.D.) : 貨物在裝卸或運輸途中由於淡水、雨水而發生淡水漬的損失。
- 碎滲漏險 (BREAKAGE、LEAKAGE) : 貨物在運輸途中,受震破碎、或因包裝破裂、滲漏減重等損失。
- 鈎損 (HOOK DAMAGE) : 貨物在裝卸時因使用手、吊等工具所造成的損失。
- 玷污油漬險 (DAMAGE BY CONTACT WITH OIL AND/OR OTHER CARGO) : 所保貨物被油類或其他貨物所玷污的損失。
- 艙面險 (ON DECK) : 由於貨物的特性如火水、危險化學品、汽車、水果蔬菜等,按照慣例必須裝在艙面者:保戶應將此情況向保險公司聲明,並加保艙面險。但艙面貨物祗保條款 C 為限,不保條款 B 或條款 A,亦不保上述 5 類的附加險。
索償須知
所保貨物在運抵保險單所載之目的地後,保戶或收貨人必須及時提貨並做到下列各點:
- 發現貨物受到損失,須立即通知保單上指定的查驗人進行查驗並取得其查驗報告書。如該項損失與承運人的責任有關,則應按下列第3條辦理。
- 如貨物整件遺失,必須立即向承運人或港口當局索取證明,並以書面提出賠償要求。
- 提貨時如貨物受損明顯可見,必須立即要求承運人進行查驗並向其提出賠償要求。
- 收貨人於提貨時如懷疑貨物有損,則不能簽具潔淨收據(CLEAN RECEIPT)給船方。
- 如提貨時貨物受損並不明顯可見,則須於收貨後3天內,將情況書面通知船方,並提出賠償要求。
保戶向本公司要求索賠時,為了使賠案能迅速審理解決,保戶必須提供下列各項單證。
- 保險單正本 ORIGINAL POLICY
- 提單 BILL OF LADING
- 發票 INVOICE
- 裝箱單 PACKING LIST
- 貨損證明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LOSS/DAMAGE
- 貨損檢驗報告 SURVEY REPORT
- 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第三者追償責任的有關函件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注意事項:本保險並不包括由“恐怖行動”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